“内衣贼”是心理疾病还是真正的变态
发布时间:2026-03-06 16:17 浏览量:1
他偷走了2000件女性内衣,藏在天花板上,最后压垮了吊顶
2024年广西玉林,一栋大厦的天花板突然塌了。物业上去一看,里面密密麻麻塞满了女性内衣,总共2000多件。业主唐某被抓获后承认,这些内衣都是他偷来的。
这不是个案。江苏泰州的方某,半年时间偷了71件女性内衣裤。四川成都的一名保安,白天工作,晚上穿着偷来的女性内衣内裤出门巡逻。
这些"内衣贼",到底是怎么回事?
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有一个共同的身份:恋物癖患者。
根据美国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DSM-5)的定义,恋物癖属于性偏好障碍的一种。核心特征是:对无生命物体产生强烈且持久的性兴趣,这种兴趣会引起个体显著的痛苦,或者导致社交、职业等重要功能方面的损害。
但这里有一个关键点要区分。
正常人对心上人的物品偶尔也会有闻一闻、摸一摸的念头,这不能视为恋物癖。有人所迷恋的物品只是提高性兴奋的一种手段,也不能视为恋物癖。只有当所迷恋的物体成为性刺激的重要来源或达到性满足的基本条件时,才能被诊断为恋物癖。
换句话说,你可以喜欢闻女朋友穿过的内衣,这没问题。但如果你必须闻着陌生人的内衣才能勃起,甚至为了满足这个冲动而去偷窃,那可能就真的有问题了。
那么,这些人为什么会变成这样?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恋物癖的形成往往是先天因素与后天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
童年时期的创伤或异常性体验是重要诱因。心理学文献中记录的经典案例显示,某个患者童年时无意中接触到母亲的丝巾,同时产生了懵懂的性唤起。这种物品与性体验的错误关联被长期固化,成年后便发展为对丝巾的强烈恋物倾向。
还有一种更常见的解释:社交障碍。
很多恋物癖患者存在与异性交往的障碍。他们对异性仰慕,但无法通过正常的社交来增进关系。于是,欲望转向了那些与异性身体直接接触的物品——内衣、内裤、丝袜。这些物品不会拒绝,不会离开,能带来稳定的掌控感。
深圳那位22岁的外卖员就是典型案例。他常年在外打工,因为寂寞,对女生内衣情有独钟。他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扭曲的亲密关系替代。
还有一种情况是环境诱发的条件反射。
行为主义心理学家认为,恋物癖既然是通过条件反射患上的,也能通过条件反射消退。当个体在某个特定的环境下,将性兴奋与特定物品建立了强烈的关联,这种关联经过多次强化,就会形成固定的行为模式。
弗洛伊德从精神分析的角度给出了另一种解释。他认为,恋物癖的形成与"阉割焦虑"有关。当男孩发现母亲并未拥有阳具时,这引发了对"被阉割"的恐惧。为了既承认这一感知,又化解其威胁,心理采取了一种折衷方案:将欲望固着于创伤性发现前瞬间看到的某个物品或身体局部。恋物成了一种精准的心理防御。
拉康则将这一机制提升到了普遍维度。他认为,拜物对象是"对象a"的典范体现——那个我们自以为所欲求、实则用以填补自身存在性空缺的客体。我们真正的欲望,是对"大他者欲望"的不可测深渊的回应,这令人眩晕。恋物癖者聪明地为欲望找到了一个安稳的"锚点"。
从这个角度看,恋物癖远非边缘现象。它是个体面对存在缺失时的一种创造性解决方案,是从性领域到社会认同再到意识形态的一种根本心理结构。
但问题在于,当这种心理问题发展到需要通过偷窃来满足时,就已经越过了界限。
心理学上区分"正常偏好"与"病态恋物"的核心标准是:只有当对替代物的追求,完全超越了对人的追求和渴望时,才能被界定为病态行为。
广西玉林的唐某,偷了2000件内衣,但他从未试图接近任何一个物品的主人。江苏泰州的方某,偷了71件内衣,还曾偷拍女性洗澡照片,但他对女性本人毫无兴趣。
这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性偏好问题,而是一种需要治疗的心理障碍。
那么,恋物癖能治吗?
答案是:能治,但很难。
恋物癖的治疗通常包括药物治疗、认知行为疗法、厌恶疗法、系统脱敏疗法等。
药物治疗主要使用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通过调节大脑中5-羟色胺的水平,改善患者的情绪状态,减少因恋物癖带来的焦虑、抑郁等负面情绪,从而降低对特定物品的强迫性依赖。
认知行为疗法是治疗恋物癖的核心心理治疗方法之一。它帮助患者识别和改变与恋物癖相关的负面思维模式和行为习惯,引导患者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合理性。
厌恶疗法是一种经典的行为治疗方法。它将恋物行为与不愉快的体验联系起来,使患者对恋物行为产生厌恶感。
但这里有一个关键问题:大多数恋物癖患者缺乏求治动机。
他们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有什么问题,直到被抓、被曝光、被社会谴责。就像成都那位保安,在被抓获后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更重要的是,社会对这些人的态度往往是谴责和嘲笑,而不是理解和帮助。这让他们更不愿意寻求专业的帮助。
从法律角度来看,偷窃他人内衣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轻则行政拘留,重则刑事处罚。江苏泰州的方某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但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仅仅依靠法律惩戒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这些"内衣贼",既是违法者,也是心理疾病的受害者。他们在法律面前是罪犯,但在心理健康面前是病人。
一个成熟的社会,应该有能力同时看到这两个面向。
我们当然要谴责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同时,我们也应该建立更完善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为那些有性心理问题的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而不是等到他们滑向犯罪深渊后才追悔莫及。
毕竟,每一个"变态"的背后,可能都有一个需要被理解和治愈的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