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防寒保暖工作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发布时间:2025-12-06 11:49 浏览量:1
关于做好防寒保暖工作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市各用人单位:
当前,我市已进入寒冷天气,部分地区出现低温、冰冻等恶劣气象条件,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产作业安全构成直接影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切实保障劳动者在低温环境下的劳动安全与合法权益,防范各类低温天气引发的劳动安全事故和劳资纠纷。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主体责任
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身体健康是企业发展的基石,做好防寒保暖工作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各用人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理念,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作业环境及岗位特性,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的防寒保暖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对低温作业风险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二、合理安排作业,保障休息权益
对于户外作业(如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市政环卫、电力通信抢修等)和低温作业(如冷藏仓储、冷冻加工等)岗位,要根据天气预警信息,科学调整作业时间,尽量避开低温严寒时段(如凌晨、夜间)进行高强度作业。确需在低温环境下作业的,要严格控制单次连续作业时长,适当增加休息频次,为劳动者提供温暖的休息场所,并配备必要的防寒保暖饮品、食物等,保障劳动者身体机能。同时,不得强制劳动者在极端低温天气下冒险作业,对因低温天气无法正常作业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安排调休或依法支付相应报酬,不得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
三、改善作业条件,配备防护用品
各用人单位要对作业场所进行全面检查修缮,对厂房、车间、仓库等室内作业场所的供暖设施、通风设备进行维护调试,确保供暖效果达标;对户外作业站点、临时工作棚等,要采取加装防风棚、保暖帘、供暖设备等防寒措施,为劳动者创造安全温暖的作业环境。同时,要按照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为低温作业、户外作业劳动者足额配备合格的防寒服、防寒帽、防寒手套、防寒鞋等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防护用品的完好性,及时更换破损、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以货币或其他形式替代防护用品的发放。
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劳动者的低温防护知识培训,普及防寒保暖、防冻伤、防一氧化碳中毒等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方法,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要密切关注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对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关节炎等不适宜低温作业的劳动者,应及时调整至适宜岗位;对孕期、哺乳期女职工,要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低温作业,切实保障特殊群体劳动者权益。同时,要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监测机制,一旦发现劳动者出现冻伤、感冒等不适症状,要及时安排休息治疗,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
五、规范用工管理,化解劳资纠纷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因落实防寒保暖措施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不得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要畅通劳资沟通渠道,主动倾听劳动者诉求,对劳动者提出的防寒保暖相关合理建议,要及时研究采纳;对出现的劳资纠纷,要主动与劳动者协商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鸡西市总工会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12月6日